商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
来源于:秘书处日期:2017-03-14
商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
(试 行)
为确保商会健康发展,高效运转。根据商会《章程》的精神,特制定上海洛阳商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,具体内容如下:
第一条 商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商会创始人、秘书长、监事会等领导成员组成。由会长提议或5名以上副会长提议召开的会议。
第二条 商会常务理事会办公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临时召开。
第三条 商会常务理事会主要内容:
(1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2) 听取秘书处日常工作汇报;
(3) 审议本会有关重要文件;
(4) 讨论和安排商会重要社会活动和工作计划;
(5) 讨论商会副会长、理事及副秘书长领导成员的任免和发展会员等事项;
(6) 检查商会会费与财务收支情况;
第四条 商会常务理事会一般由会长主持,若会长外出时,可委托常务(执行)会长主持召开。参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,须事先向会长请假并取得同意,连续三次不参加,由常务理事会提议免去其在商会中担任的职务。
第五条 商会常务理事会,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。在决定商会重大事项时,要广泛听取不同的意见,集思广益,不搞一言堂。
第六条 由商会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定,商会领导层面每个成员都要认真贯彻执行。
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。
上海洛阳商会
2017年1月2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