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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洛阳商会行业自律公约

来源于:洛阳商会日期:2015-08-19

为了更好的树立上海洛阳商会的良好形象,规范会员单位的行业经营行为,避免同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,使全体会员单位遵纪守法,积极参与文明上海建设,促进商会健康发展。根据《上海洛阳商会章程》规定,特制订本行业自律公约(以下简称公约)。
一、公约目的:拥护共产党的领导,加强上海洛阳商人和企业家的自我管理,自我约束,自我协调,自我发展,规范行业秩序,维护商会会员合法经营、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社会和谐发展。
二、提倡文明经营,守法经营,诚信经营。完善企业劳动合同制度,会员企业与员工签定规范的劳动合同,严禁使用童工。
三、提倡商会内部相互团结,相互尊重,相互支持,反对相互拆台和损害他人利益的不道德行为。
四、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合理的竞争原则,反对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,自觉维护行业正常的经营和生产秩序。
五、严格遵纪守国家的法律,照章纳税,坚决反对偷税、漏税的违法行为。
六、加强企业经营管理,健全基础工作,建立和健全企业各种规章制度,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。
七、商会建立信息网络,拓展信息渠道,及时传递给会员企业,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。
八、搞好有关资料统计和调查研究工作。各会员企业必须按时、准确填报企业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资料。
九、为弘扬正气,营造健康向上的经营和发展环境,对认真履行公约的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给予公开表彰和奖励。
十、对有违背公约行为的企业或个人,由商会牵头,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、核实,以批评教育为主;对情节严重的,商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,以维护公约的严肃性。
十一、上海洛阳商会理事会负责本公约的实施、监督、检查和管理工作。
十二、本公约解释权属上海洛阳商会。
十三、本公约如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为准。
十四、本公约经上海洛阳商会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。